“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是金庸先生对自己笔下恢弘的武侠世界的总结,那么如果放到当代现实社会中,小说人物的行为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现在我就从《飞狐外传》开始带领大家看一看。
在第一回“大雨商家堡”中,“百胜神拳”马行空的女儿马春花和徒弟徐铮走镖途中偶然来到商家堡避雨,遇到三名同样来避雨的御前侍卫,在花厅中烤火时徐铮发现那三人不时用带着淫邪的目光瞟向马春花,便瞪了其中一人一眼,却反被其羞辱,雪山飞狐与飞狐外传,于是有了下面这个片段:,
在第一回“大雨商家堡”中,“百胜神拳”马行空的女儿马春花和徒弟徐铮走镖途中偶然来到商家堡避雨,遇到三名同样来避雨的御前侍卫,在花厅中烤火时徐铮发现那三人不时用带着淫邪的目光瞟向马春花,便瞪了其中一人一眼,却反被其羞辱,于是有了下面这个片段:
该书主要是讲述《雪山飞狐》主人公胡斐的成长历程。以主人公胡斐除暴安良为故事的中心,讲述了胡斐为追杀凤天南在路上所发生的一切,特别是主人公与两位女性程灵素、袁紫衣所发生的恋爱关系,让人觉得惋惜与无奈。 如果说。
那武官听到背后脚步响,转过头来,见是徐铮,咧嘴一笑道:“小子,你好!”徐铮道:“臭官儿,你好。”那武官笑道:“想挨揍,是不是?”徐铮道:“是啊。我师父不许打你。咱们悄悄的打一架,好不好?”那武官自恃武艺了得,没将这楞小子瞧在眼里,只是他镖行人多,己方只三人,倘若群殴,定要吃亏,这楞小子要悄悄打架,那再好也没有,便笑着点头道:“好啊,咱们走得远些。要是给你师父听见了,这架就打不成。”……何思豪给这一拳打得好不疼痛,在女子面前丢脸出丑,更加恼羞成怒,一跃而起,乘着跳跃之势,已抽腰刀在手,上步直劈。徐铮毫不畏惧,仍以“查拳”空手和他相斗,只忌惮对方兵器锋利,已然闪避多,进攻少了。马春花见这武官脸上神情狠恶,并非寻常打架,已如拚命一般,不由得有些担心。……但见徐铮双目紧紧盯住刀锋,刀锋向东,他眼睛跟到东,刀锋削向西,眼睛也跟到西,但见一刀迎面砍来,他身子略闪,飞脚向敌人手腕上踢去。何思豪回刀削足,徐铮长臂急伸,砰的一响,一拳正中他鼻梁。何思豪大痛,手脚略缓,徐铮左手挥出,抓住他右腕一拿一扭,将腰刀夺过。
那么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看,该片段中徐铮与何思豪“约架”或“比武”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
金庸作品集(全36册) ——碧血剑(上下册)《碧血剑》讲述了一代抗清名将袁崇焕因皇太极的反间计而遭崇祯皇帝冤杀。一心为父报仇的袁承志年纪轻轻被推举为武林盟主。欲报杀父之仇,又遭亡国之危,少侠毅然选择以拯救天下苍生。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自甘风险”的概念,即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但是,如果是他人违反规则故意造成损害,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显然,何思豪在挨了徐铮一拳后抽出腰刀的行为已经超出双方最初的约定,已经具有伤害徐铮的故意,可能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徐铮事先可以预见的范围,因此如果给徐铮造成了损害,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飞狐外传》是《雪山飞狐》的前传,却写于其后,二者相关联,却不完全统一。此书之中人物更为增多,人物性格更为丰满。该书在金庸作品中有比较重要地位,艺术成就较高,其中塑造的冰雪聪明侠骨柔情的女子程灵素,深受读者偏。
而如果从刑法的角度,就要提到“被害人承诺”这一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概念,即经权利人(或被害人)同意或者要求,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要求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具有处分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被害人只能承诺他人对自己造成轻伤害,而造成重伤害免责或者放弃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徐铮和何思豪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作出进行比武的承诺,如果给对方造成的均为轻伤害,则不构成犯罪。但期间何思豪抽出腰刀的行为已经具有重伤或杀害徐铮的故意,最终未能造成伤害是由于被徐铮夺下了腰刀,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作家陈墨:《飞狐外传》这部书的主人公胡斐是最为接近作者与读者心目中的“侠士”的理想观念的。金庸其他的作品的主人公,或是“英雄气短,儿女情长”,或是“神魔兼是,正邪之间”,而胡斐相对来说是相当“正宗”的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