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钱某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将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因此,钱某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法院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据介绍,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封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