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和我聊了一个多月,我觉得他人很好,也很信任他,没想到是个圈套……”虽然事情已经过了三年,但家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的方华(化名)想起网上被骗31万元的经历至今仍然十分悔恨。
网聊“温柔陷阱”
2018年4月初,方华在某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一名网友“小杨”。“小杨”不仅体贴幽默,最近转账的人怎么删除,在经营投资方面也非常有头脑,双方一直保持着联系。
2018年4月21日,“小杨”在微信上日常寒暄后告诉方华一个博彩网站,并称自己有内幕消息,在这个网站上投注可以赚大钱。在“小杨”的怂恿下,方华将5万块钱投入了“小杨”提供的余小康(化名)的银行账户。当天晚上,方华发现不仅5万元被返还,同时还得利将近4000元。
“你太厉害了,这都可以赚钱!”方华发现确实收益可观,对“小杨”赞不绝口,但也起了贪念。第二天下午,在“小杨”的再次要求下,方华通过手机银行分7次向余小康账户转入31万元,“小杨”告知方华这次返利巨大,所以要等到次日凌晨才可以提现。满怀期待的方华没想到这会是“小杨”对她说的最后一句话。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家住湖北省随州市的孙琴(化名)也被“小杨”用同样的手法骗取了87.7万元。两人发现被骗后,立即在当地报警。
诉讼“一波三折”
方华报警后,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民警立马通过查询余小康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钱款被多张银行卡转存。为了跟进资金流向,民警先行查实了余小康的身份,并顺着线索辗转多地,在陕西某地找到了正在打工的余小康。余小康表示,银行卡是他本人身份证绑定的,但早在几年前他在江苏打工时就已将银行卡卖给他人,自己对后期银行卡谁在使用根本不知情。
查清基本事实后,公安机关随即网上通缉苏某和余某,2019年初两人先后到湖北襄阳接受调查。
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是可以删除的,在手上进入银行卡账单明细,选择要删除的交易,点击删除即可。1、如果用户输入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正确,系统将转到登录信息提示页,可以看到用户上次的登录信息,和页面更新提示。用户阅读完成之后可。
2020年6月18日,襄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取证“艰难险阻”
进入页面后,点击转账 2、切换到联系人页面,找到想要删除的联系人,然后向左侧滑动 3、点击更多操作,弹出窗口,选择删除即可 总结:支付宝转账页面 选择联系人向左滑动联系人 选择更多操作点击删除即可 。
在与襄阳市中级法院沟通后,承办检察官找到了问题根源所在。本案证明苏某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吴某的证言,其他都是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吴某又被外省收监,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提审讯问,其证言无法进行再次核实。
可在常用转账人页面,点击“全部转账人”,进入“我的转账人”,选择单条常用转账人记录,向左滑出“删除”,点击“删除”即可。应答时间:2022年10月10日。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如遇业务变动,请以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距案发时间已久,很多原始证据已无法提取甚至无从查起,涉案人员投案前就将手机损毁。“我认为可以从吴某的证言入手,找出相应的印证材料。”承办检察官提出意见。在吴某的证言中,他反映苏某在拿到钱后通过其妻子也就是吴某妹妹吴珍(化名)的支付宝支付佣金,可以从这方面下功夫。
公安机关尝试联系了吴珍,但对方并不愿意接电话配合调查,支付宝公司按规定也只能提供两年内的记录。离案件再次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方华和孙琴两名被害人也在得知消息后多次来到公安、检察院咨询、哭诉:“钱追不回来了就也罢了,连人都追不了责吗,案件真的只能这样了吗?”
“还有最后一个办法,吴珍的手机号这几年没有更换,我们可以直接去找她本人,通过她的手机调取记录!”参与办理苏某、余某案的检察官助理小张提出了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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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小张与两名民警前往福建安溪找到吴珍,“我丈夫苏某去襄阳接受你们调查,现在关了快两年了,他是无辜的。”随着民警的询问深入,吴珍的情绪变得十分不稳定,且调查发现吴珍的手机里并没有支付宝App,而小张通过下载登录其手机号码发现这个支付宝账号此前有使用记录。“我从没用过支付宝,也不知道里面的交易记录是怎么回事?”小张发现支付宝用户名是“苏某”,并随意翻出了几笔交易记录展示给吴珍,她显得十分惊慌。然而,当小张将支付宝交易记录翻到案发时的2018年4月22日、4月23日两天,却并未发现相应的转账记录。
眼看着只能无功而返,小张抱着最后的希望打电话咨询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同学。小张从同学口中得知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可以删除和恢复的,并掌握了恢复数据的办法。重燃一丝希望的三人随后联系了当地派出所进行协助再次找到吴珍。
面对“支付宝转账记录”这组新证据,苏某显然慌了神,再也无法自圆其说。
第一步:在手机功能菜单页中找到支付宝软件图标,点击打开。第二步:进入支付宝功能首页,找到“记账本”功能选项,点击进入。第三步:进入记账本功能页面后,找到要删除的转账记录。第四步:向左滑动,选中的转账记录出现“。
2020年12月21日,襄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两名被害人相应损失。
苏某再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襄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小巍 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