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
01 实际施工人
1.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2.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3.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
4.
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5.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
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02 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7.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
答: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
8.
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9.
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03 人工费
10.
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法院可否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4)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部分除外),大东财务催收公司,同时,双方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文件的规定,推定双方同意执行该文件,并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
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院可否参照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所在地区标准进行人工费调差?
答: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12.
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法院可否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可以。
04 管理费(转包利润)
13.
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一、二审判决已按照工程总造价3.5%计算了东阳公司管理费。东阳公司与何某、刘某之间系挂靠施工关系,何某、刘牟并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东阳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等费用,其诉请显然不能支持。
14.
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不可以。
15.
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可以主张管理费。
16.
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
05 工程价款计算
17.
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应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答:应按照定额扣除。
18.
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么?
答:可以。
19.
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主张。
20.
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可以。
21.
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吗?
答:可以。
22.
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不可以。
23.
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不可以。
24.
相关施工内容应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25.
相关施工内容应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竣工图纸计取工程价款。
1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因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26.
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答:可以。
27.
成品进户门应按照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答:应按照净面积计算。
28.
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可以计取税金。
29.
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不可以。
06 未完工程
30.
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按照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
31.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
32.
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可以。
07 合同无效
33.
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大东财务公司是真的会去外地上门催收,也会打报警电话的。如果有欠账的,还是建议大家努力一些,早日还清,以免招来没有必要的麻烦。一、大东金融有限公司 大东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李雪,公司经营范。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34.
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
35.
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湖南大东财务催收公司在长沙。据相关平台公开信息显示,大东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李雪,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主要从事中长期金融。
答:可以参照执行。
会上门的,他们属于第三方催款方,专业催收欠款。催债公司是专门为某些机构或个人催讨欠债而成立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为了催讨的业务,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2012年10月29日,南京多家银行在述职评议活动中,公开承认与第。
36.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37.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38.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39.
合同无效,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40.
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导致停工、窝工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参照执行。
41.
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相关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08 索赔与签证
42.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3)因甲方原因使甲供材料出现短缺,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及13.2款中关于“乙方(中铁十九局)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削减计划”的规定,中铁十九局并未能提交经过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中铁十九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哈密和翔公司存在未按时供应火工品导致中铁十九局停工的事实又引用《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规定判决中铁十九局失权有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3.
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和发包人明知但未提出异议的,可否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
答:可以。
44.
相关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答:可以主张。
会上门,也会打报警电话的。合肥大东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06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务事务代理;财务信息咨询;会计信息咨询;税务信息咨询;税务事务代理;企业注册事务代理;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商标事。
45.
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差价能否计入工程价款?
答:不可以。
09 以房抵款
46.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约定以房抵款的,承包人未在以房抵款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期间届满后至拟抵顶房屋被查封之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全部受让人信息导致拟抵顶房屋无法抵顶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答:不可以。
47.
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答:不能。
48.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对于该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尚未完成公示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有观点认为已经完成公示的,可参照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71条“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处理。
49.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原则上有效。
50.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房抵款,且约定债之更改的,承包人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吗?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详见上条。
51.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房抵款,未约定债之更改的,承包人可以继续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发布的《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摘要见上条。
10 质量保证金
52.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020)最高法民终191号判决书:关于保修金问题,案涉工程造价为151970358.04元,依据双方关于“甲方按乙方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暂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5年”的约定,以及关于“保修金不支付利息,扣除已发生的保修费用后支付,保修期满两年后返3%,保修期满三年后返还1%,保修期满五年后返1%。其他保修责任及相关事宜执行合同文本之规定”的约定,保修金应为7598517.9元,并应依约返还。因万旌公司主张南通二建于2014年末全部撤走,工程的商场部分于2015年11月28日开始营业,写字楼部分于2015年5月开始使用,故一审法院酌定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1日由南通二建交付万旌公司使用,保修期应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因此,万旌公司目前能保留工程造价1%的保修金即1519703.58元。
53.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
11 其他
54.
答:可以。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判决书:余某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诉提出,三建公司从未委托余某德向凯创公司借款或者领取工程款,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专户,专款专用,余某德收取的15000000元与三建公司无关。经查,余某德向凯创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张借条、1张收条,其上均加盖有三建公司项目部印章。收条载明:“今收到凯创公司陈杨新界项目工程款5000000元整,此款汇入余某德建行卡6217×××”。凯创公司在借条、收条后均附《月度工程款支付分配核定表》,并备注:“根据余总(余某德)要求和建议本次付款可否直接支付其个人,以减少三建公司扣除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便能全额付给工人,杜绝工人滋事。”余某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询问时,陈述三建公司知悉该15000000元,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供货商付款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了专户,但前述事实表明余某德领取的15000000元已实际用于案涉工程,一审判决将该笔款项计入凯创公司已付工程款,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5.
承包人在发包人出具的罚款单上签字但未明确认可的,该罚款能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答:不能。
56.
答:除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浮外,不予支持。
57.
工程量清单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已列入的项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58.
工程量清单说明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相关子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59.
未约定技术资料归档费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不承担?
答:可以。
60.
承包人已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主张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
61.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答:不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13条规定,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62.
背靠背条款有效的,一方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视为背靠背条件已成就吗?
答:可以视为已成就。
63.
“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是否影响将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答:不影响。
64.
未约定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进度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应支付进度款?
答:应支付。
65.
发包人基于工程质量缺陷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属于新的诉讼请求?
答: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66.
干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属于。
(2020)最高法民申6115号:本案中,八达园林公司、成章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绿化工程建设资质及技术的企业,对于苗木栽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旱天气及其对苗木栽种的影响,应当具备相应预见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据案涉《施工现场签证单》《结算审核报告》及《报告》,在干旱天气出现后,昆明理工大学积极协助寻求水源并提出利用捞鱼河底挖坑渗水、增加取水泵、抽水机等自救方案,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对于苗木的死亡所致损失,不存在过错。此外,案涉《报告》系八达园林公司、成章公司自行制作,案涉苗木死亡的原因亦系八达园林公司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干旱系案涉苗木死亡的唯一原因。吴某忠主张干旱为不可抗力,昆明理工大学应当承担苗木死亡损失75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