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广西执行小表妹回来啦!!
最近团队案件量激增,有限公司出资期限怎么填,团队忙得团团转,基本状态就是——不是在法院路上就是去被执行人住所实地取证的路上。又断更好久,请大家见谅哈。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得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原因就在于“有限责任”这四个字,换一句话说,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如果没有这些对正常法人主体的保护,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形同虚设了,经济市场会陷入异常混乱的状态。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
但是!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追加!
出资期限未届满,成功追加股东
出资期限未届满,成功追加股东
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也有限制条件!
出资时间分为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如果在实缴出资时间前不能把注册资金准备好,可以申请股东大会进行变更公司章程,更改实缴出资时间,并向公司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否则将对公司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以下两种情况,股东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
第一种具备破产原因
第二种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先说第一种情况吧,破产原因怎么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什么意思呢?通俗一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到2034年乃至2046这时候就有人问了,申请破产耗时耗力,债权人众多,后面可能也分不到几瓢羹汤,不想申请。
还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吗?别急,九民纪要中有了明确规定!!!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具言之,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也是申请法院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之一!!!
第二种情况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延长出资期限。
张某、陈某系D公司股东,其中张某认缴出资40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根据2020年4月10日另案生效判决,D公司应支付E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50万元。2020年4月15日,张某和陈某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至2036年5月20日,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4月25日,E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因D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E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未能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恶意延长,同样可以加速出资!!
最后还想跟大家说,一个秘密武器:终本裁定!!
终本裁定书
终本裁定是认定被执行人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标准之一。
债权人可据终本裁定等材料,申请法院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你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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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