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网上快件托运,货物到达快递公司后下落不明,客户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主张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寄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快件实际价值的,快递丢了5000元没保价,快递企业应按货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高某
被告:快递公司
高某在江阴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也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2014 年 12 月 10 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江阴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赶忙上网查询订单,发现该快递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 19 点 39 分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后高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而事实上,高某的丢失的快递中装有 11 件羊绒衫,价值 7480 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是卖家和快递公司的纠纷,买家并不需要介入。2、只要卖家的商品未发到买家处,买家没有收到商品,都是可以要求退款,或者卖家重新发货,买家可以联系卖家,让卖家向快递公司索赔,然后再沟通是重新发商品还是退款。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快递公司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递丢件可以联系快递公司客服进行赔付。各快递公司对于货物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快递费用的倍数赔偿,一类是限定金额赔偿。各家快递单背后的条款中一般会印有“若寄件人选择保价,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
法官后语:
从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和快递企业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来看,快递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系寄件人将快件交付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快件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当快件丢失寄件人主张赔偿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快递企业一般会主张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适用《邮政法》,对未保价物品限制性赔偿,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也存在不同观点。对此承办人认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快递丢失后,可以及时联系卖家,与卖家协商是否同意重新补发或退款。亦或拨打物流公司的投诉电话,要求找回快递或进行理赔处理。但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建议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有关物流公司。除此之外,如果快递在未经过。
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过错责任转嫁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快递公司认可在分拣的时候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既不能证明“货物短少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甚至不能说明快件在其内部丢失的原因,且事后也未采取有效的查找、补救措施,说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应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