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暴力残害女性事件,引发网络风暴或说“群情激奋”,其中一个很有热度的“子话题”是——该怎么惩治施暴者,死刑的呼声很高!而且,网红法务工作者也有大概这样的说法:定罪的性质决定量刑;如果定罪“得当”,有可能“适用”死刑。
这里不多说那件事——发生在“现时”,亿万人拭目以待,说了大概也都是重复。
(一)历史上和当今各国形形色色的死刑
就在这个热点中,有人发声说该施以什么样的死刑,说什么的都有——活埋、照样儿打一遍再活埋、枪毙、枪毙两回乃至十回八回……其中有一个,反正我是只看到了一个,说的还比较“专业”,大致讲了两点:
其一,我国目前已比较普遍使用“注射”死刑,以替代“传统”的“枪决”。
其二,被极大甚至近乎完全替代的“枪决”,分枪击心脏和枪击头部两种,各自“利弊”。
其中讲“枪决”是打心脏还是打脑袋的部分,讲述已经深入到了子弹的威力和运行原理这样的专业领域,不知道是抱着传统印象还是怎么,反正,窃以为,不能说没一点儿问题。
下面的叙述,不专业,更谈不上权威,东鳞西爪、道听途说而已,与对这类话题不那么禁忌的朋友探讨。
死刑,就是将人处死的刑罚,大概跟人类的文明史“等长”。将有罪的人处死、公开处死,从社会学角度讲,有两重目的:
一是惩罚有罪的人,让其为所犯下的罪行付出可以付出的最高代价,即被剥夺生命。
第二点,也很重要,甚至,某种意义上,比第一点还重要,就是震慑社会中有犯罪企图的人,令其可以预见犯下类似罪行的“下场”而收敛、降低犯罪意愿。
这第二点,其实更是古往今来那么那么多“公开执行死刑”的缘由。不到三十年前,本人还随着工作单位去观摩过一次“公审大会”,那些被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按程序,会后就将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没错——公审大会上,就是说的这八个字——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由此可见,最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咱们国家的死刑,还是“枪决”。
比枪决稍“古老”些的,在我们国家,最“主流”的是斩首刑,就是“砍头”。也有绞刑。有些保留死刑的国家至今仍最主要采用绞刑。再早,就五花八门、罄竹难书了。不多赘。
有些国家、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注意,这并非完全出于“仁慈”或者“进步”之类的考量,也有让罪犯“活受罪”的意思在里面——有期徒刑350年,不准假释,这个相比较处死,哪个更“狠”,有的一辩哦!
不说“人家”了,反正咱还没废除死刑。从咱们民族传统认知来看,恐怕不会轻易废除。至于是否“普遍”了注射死刑,不敢置喙;可以说说的是,注射死刑,也未必“仁慈”。
心理上怕、不知不觉一响就走。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行刑的人站在后面、人死后只有死前的一段记忆、怕行刑手被报复。
(二)注射死刑
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以往执行枪决时,被执行者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注。
顾名思义,注射死刑,就是给要处死的罪犯注射可令其致死的药物,从而达到剥夺其生命的目的。问题是,注射什么药物?或者说,注射致死的“机理”是什么样的?
这里说的“机理”,指的是具体的、与“科学”相关的那部分。具体真不知道,也就不敢说,举个另外的例子,大概能说明点儿“问题”——蛇毒”,中蛇毒,中蛇毒导致死亡。
世界上有很多种类的毒蛇,若被其咬伤,会中毒,有些会中毒而亡。
同样是毒蛇、能咬死人的,所施加毒害的毒素,也有不同。
能致人死命的蛇毒,大致分两大类:循环毒素和神经毒素。
其中神经毒素会很快致人麻痹甚至失去意识,神经系统受到毒害,中毒者内外部“运动”严重受阻,从而机体死亡。从致死的“力度”来说,这类蛇毒更“厉害”——致死快(最快的会不超过200秒)、难以救治。“循环”毒素,则是毒害血液、淋巴等循环系统,血液、淋巴液,带着毒素继续在人体内循环,引起多重脏器衰竭,最后“毒气攻心”,致人死亡。
相比“神经”毒,这种毒素虽然致死没那么快,甚至如果抢救及时、药品到位,还有生还机会,但中毒过程非常痛苦。绝大多数种类的循环类毒素,都会使中毒者感受巨大痛苦,而且越来越痛苦,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只有到“最后”,很短暂的时间,才会因为“将死”而失去感觉。
企业回一、偷东西怎么判刑1、偷东西判刑的标准如下:(1)偷盗数额较小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偷盗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3)偷盗数额大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4)偷盗数额很大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
从上面毒蛇、蛇毒的例子,大致对照注射死刑,也许会有疑问:是不是所有注射死刑都“没痛苦”、“够体面”?从极有限且不明来路更不敢妄言真假的资料来看,真还不见得。
之所以敢这么说,至少两点理由:
二则,不同的人,由于身体素质的差异(比如机体酸碱度不同),对药物的反应也不同;想要找出一种完全可行的方案,也还是得“试”。
上述两点,在有些国家施行的“电击刑”(就是“坐电椅”)当中,同样也是“问题”。.
所以说,注射死刑,至少目前,技术方面,有可能还未达到“普遍成熟”。
还要说的一点是,未必,电击、注射这类“新型”死刑手段,目的都包含“仁慈”,也不排除让受刑人产生更剧烈痛苦的可能,其更加指向的“文明”,在笔者看来,更可能是保留尸骸的完整性,俗话也可以说是“留全尸”。
另外一种“留全尸”的死刑,古来有之,就是绞刑。
“传统”的绞刑,致死“原理”很简单,就是“机械系窒息”;但有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机械性窒息,例如绞刑,受刑人是很痛苦的。具体不多说,也说不清楚。
不要回头看的问题,是不要给目击证人看清楚自己脸的机会。有人会说你去那里吃饭那么多人看见你了呀。是的。如果你只是去吃饭,那么多人看见你,未必却能记住你的脸。但是你竟然当着这么多人面那么惊悚地把一个警察一个。
后来,有人对绞刑做了“改良”,就是在一些“港剧”中会得知的“缓首死刑”,通过一些附加做法,将致死“机理”从单纯的机械系窒息改为颈椎折断或颈椎折断情况下的机械系窒息,致死速度快很多,有据说可以缩短到一分钟甚至更短,大大快于机械系窒息6~10分钟的“平均致死速度”,也让受刑人极大减少甚至“避免”单纯机械系窒息死亡的一些“难堪”,比如持续的失禁。
出于对“全尸”的认知理念差异,咱们中国,对于绞刑的施用,并不狠普遍,更多的,早些年代是“斩首刑”,又称“枭首”,后来是枪刑,就是枪毙、枪决。
(三)枪决打心脏为何改成打脑袋?
就枪刑,说说打脑袋和打心脏的区别。
先提两点:
二是,所谓子弹的速度、威力等等,和平环境中执行死刑,特别是距今较近时代,跟处于战争状态时候的枪刑,是不同的。战争状况下,执行枪决,普遍使用更“易得“的常规枪械,更可能存在速度、威力等等这些方面的“问题”;而和平环境下的枪决,有可能使用特别枪械,所谓从后面枪击头部会导致“爆头”从而使得尸体怎么怎么样的说法,至少不绝对。
其实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不尊重犯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被废止。其实游街示众这习惯在我国可以说是由来已久,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可是这一个游街示众的习惯,在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这一个习惯可以说。
战争状态下或者以一般作战枪械执行死刑,确实存在“爆头”的问题;在过去,很少会用战斗枪械打击头部执行死刑,但原因并不是不破坏尸体、保留面目什么的;个中曲折,在这儿不多说;特别情况下,也有比较少的“爆头”枪决——冲破“禁忌”,就是要让受刑者面目全非!比如:臭名昭著的女汉奸爱新觉罗·显玗(清朝和硕肃亲王爱新觉罗·善耆第十四女,字“东珍”、号“诚之”、汉名“金碧辉”、日本名“川岛芳子”),被处枪决死刑时,就是用作战枪械对其后脑开枪,致其整个面部严重破损,是为惩罚的一部分。
除个别特例,直到比较近的时代,枪决死刑,更多都是打心脏——使受刑者呈跪姿或其他明显低于施刑者的姿态,由施刑者从背后向其心脏部位开枪。
“专家”说,之所以后来改成了“打脑袋”,是因为打心脏尤其是从背后打,可能出现不能“成功”致死的情况。不能说没道理,但的确有点儿多余操心——心脏有拳头那么大,顶着打,打不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真正的“问题”,笔者结合所看到的一些资料揣摩,更可能是对于“死亡”的“定义”。
很显然,任何死刑,目的都是令受训者死亡;但什么才叫做“死亡”?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或者可能稍早,但也早不到哪儿去),医学发展到了“挑战”传统死亡判定的程度。以往,以心脏停跳(包括因受外部打击而破损、停跳)而丧失循环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再早,“丧失自主呼吸”俗称“断气”,就判定人已死亡。后来,设备辅助呼吸、外循环技术趋于成熟,对于死亡的判定标准,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是“脑死亡”。
据说,有医疗工作者曾留下数据显示,心脏停止跳动后相当一段时间,都还能检测出脑电波;而如果脑电波消失也就是近乎可以认为的“脑死亡”之后,即便还有循环甚至还有呼吸,所能持续的时间,也非常短暂,短到以秒计。故而,现在是脑死亡才判定死亡。
这么一说,好像,枪决打心脏改成打脑袋,就显得容易理解了。
咱们国家,现在可能是施行了注射死刑,也还可能一定程度保留枪决死刑。具体,如果行凶的那些恶徒,真的会被判死刑,将被采取什么办法,到时候就知道了。
如果可以提议,枪决、注射,广大嫉恶如仇的民众,会更倾向于哪种呢?
针对它们,笔者的想法是不判死刑,而是不能减刑的无期徒刑,让它们永远为其暴行“偿付”,直到“自然死亡”。死刑,注射也好,枪决也罢,对它们而言,还是太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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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晋三遇刺第一枪之后,居然还回头看一下这件事情的影响程度是十分恶劣,为这件事情负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是安倍晋三身边的保安人员,第二方面是当地的警局,第三方面是安倍晋三身边的医护人员,第四方面是凶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