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是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种形式,客观上也就是一种司法审判的独立。尽管没有这种说法,但并不代表就没有这个“东西”了。这是知识分子经常犯的一种错误,总以为有了一个词,才有那个词表意的那个“东西”。这在西方叫“唯实论”。
天理、国法和人情,这个排序本身也意味着三者的高下是不同的,或效力等级是不同的。总体而言,天理高于国法,国法高于人情。这意味着,一方面小道理并不总是小,但小道理有时就是要服从大道理。例如,在偷羊的问题上,孔子认为,可以甚至应当父子相隐;因为在这种偷鸡摸狗的问题上较真,就没有父子了,没有“家”了。我们都知道“家”在古代农耕社会太重要了。但同样是儒家,在《左传》中,当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务时,又赞扬父亲“大义灭亲”,因为儿子干的事引发了政治动荡。
李斯。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因此,历史中国的司法与如今的行政执法和法官司法确实不大相同,有时还很不同。因为古代地方官员执法司法其实不是专职的。就像当年英国普通法最早的所谓法官一样,那其实不是职业的法官,只是英国国王派出的大臣,到各地去履职,处理法律纠纷,但主要履行的是政治职能。而今天的各国执法司法者不仅更专业和职业,所处理涉及的许多问题因为社会变迁和发展也更为专业和职业了,比如商事、金融、知识产权。审理这些案件几乎不涉及天理,也难说有古代意义上的人情。最多只有人际交往意义上的人情,而恰恰不能迁就这种人情,那对司法执法都有害。今天自然会更多强调严格依法,严格执法。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
因此司法,当然要讲道理,但说到底不只是讲道理,而是判决、决定。(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完)
郡县制始于春秋时期。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由战国时期的商鞅正式提出,在秦始皇时期正式推行全国。郡县制的最主要特点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最高统治者是皇帝,下设太尉、丞相和御史大夫作为中央政府官员,他们主要向皇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