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付款人的相关事项: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中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公司/个人,付款人是银行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支票出票人是银行还是单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是的: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须是银行或者具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款人相关事项: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2.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的出票人是存款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存。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