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185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微信可以群删除联系人吗,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吴某与刘某均为某社区居民,两家曾因刑事案件产生矛盾。吴某在本社区“某某超市”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终报应”等文字。刘某随即做出反应,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大量某父女道德品行败坏的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刘某要文明发言,吴某要求其删除。刘某不予纠正,继续以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吴某。该微信群中有成员200余人,均为该社区居民,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区超市售货。事发后吴某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对吴某与刘某之间先前的矛盾纠纷大多知情。吴某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首先打开微信app,点击通讯录选项,然后点击顶端搜索栏。2、输入需要删除的好友关键词,点击搜索,再点击更多联系人选项。3、点击管理选项,勾选需要删除的好友,再点击删除即可。
02 法院审理
1.首先打开手机,点击“微信软件”打开进入(如下图):2.先确认自己是群主再点开准备要踢除人所在的“微信群”(如下图):3.打开“微信群”后点击右上角的“菜单栏”(如下图):4.进入“菜单栏”界面后,找到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吴某、刘某在本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二人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两家之前的刑事诉讼纠纷以及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对方家庭。刘某在200余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吴某父女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涉案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品德的围观和评价。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吴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绪,方式方法亦有所不当。青岛市即墨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1、在我们的微信之中,点击右上角的放大镜图标,点击就会进入到搜索界面中。2、接着在出现的搜索界面中,搜索我们创建的标签,就可以看到很多已经添加到其中的好友,然后我们点击下方的管理联系人进入到该界面。3、在此联系。
03 法官后语
-- 1第1步 进入微信通讯录好友 --> 打开手机微信,点击通讯录,选择好友进入。2 选择删除 <!-- 2第2步 选择删除 --> 在好友界面,点击三点图标,点击删除,弹出窗口,确认删除即可。
承办法官:李风伟
转自:青岛市即墨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