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市场颇受欢迎,由于比较简化的结算方式且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诸多风险转嫁给了承包方等原因,受到众多发包人的青睐。由此引发的问题也相对较多,比如由于不好控制成本,很多情况下导致施工半途而废。那么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未完成的情况该如何结算工程款呢?浩云律所近期就接待这样一起咨询。
王承接了一份宾馆的装修合同,合同实行大包方式,除家具、床箱、电视、烧水壶、台灯、电脑、房间电话、床上用品(布草)、空调以外,其余所有房间设备和功能装修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按宾馆提供的图纸施工;装修工程:宾馆扩建工程三楼、四楼、五楼、六楼的所有客房、公共区域及新老楼衔接部分和公用卫生间、服务室;工程期限75天,固定价款160万元。实施部分工程后,双方产生纠纷并同意解除合同,就该如何支付工程款产生分歧,咨询该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结算:1.和总价对比不是和清单项目逐一对比。因合同约定了“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完成了94%按100%计算,完成106%按合同固定的价+1%。3.完成106%,应结。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3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情况下结算工程款的。在已完成的项目检验质量合格后,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最后,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建筑行业施工特点、施工人资质等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该支付的工程款酌情上浮或下浮一定的百分比。比如建筑行业存在地下部分施工难度大、成本高、利润薄,地上部分施工相对来讲难度更小、成本更小、利润更高的特点,如果只完成地下部分而未完成地上部分,则需要酌情上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