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怎么办?只能作废了吗?
答:专票丢失不用作废,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进行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员工把增值税发票丢了,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随意作废,要满足相应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票丢失了,按照以下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进行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