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遇到资金不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下,存在通过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周转的情形,那么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
能否进项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利息支出怎么在报表中算出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相应形成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能否税前扣除
在存钱、贷款、理财时,我们都需要计算利息收益或利息支出,那么利息要怎么算,利息的计算公式又是什么呢?利息怎么算公式是什么?存款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存款时间。假如银行一年的活期存款利率为2.5%,那么在银行存。
1.向金融企业借款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月利率=年利率除以12(月)=日利率乘以30(天)。每月以30天计算。日利率=月利率除以30(天)=年利率÷除以360(天)。每年以360天计算。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需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
利息支出计算方法如下: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通常与临时借款的还款业务一并发生。归还临时借款时,按借款本金,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记“资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第一,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第二,利率的换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向关联方借款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准予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4.特殊情形:企业投资者到期
仍未缴足应缴资本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归还临时借款时,按借款本金,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记“资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该情形下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