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
有的法院为了诉讼快捷,避免证明困难等问题,采取无论当事人有无约定,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此种方式的不合理性十分明显,不仅违反了法律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而且在很多场合也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在休息日加班的,其加班费不得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3、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加班费不得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第二种情形
加班费一小时10元合法吗,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有的法院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此方式在有的情况下呈现出了不合理性,因为,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有以津贴或者其他形式体现的。在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时,实际上未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完全涵盖进来,从而加班费的数额就比劳动者的应得数额少。
第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我们认为,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之所以高于平时的工资,主要原因是对劳动者丧失休息时间的一种补偿,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因而属于强行性规范。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补足加班费的差额。
加班工资 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 加班 :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 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
第四种情形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一)工作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支付。
第五种情形
深圳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2.2元,加班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1、加班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的15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也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那么,在加班费计算基数补贴、津贴、奖金是否应纳入到加班费计算基数中来。我们认为,要根据补贴、津贴或者奖金的性质分别判断。一般情况下,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而奖金的形式有很多,如果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则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深圳加班费一个小时是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如果是在双休日且没有安排补休,加班费为劳动者小时工资的200%,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则为劳动者小时工资300%。深圳加班费一小时是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第六种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加班费的标准:工作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此形式减少其加班费的支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