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化名)2012年至2018年期间,在担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以补课辅导、批改试卷、接热水、家访为由,在晚自习下课后从小学女生宿舍内,先后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分别单独带至其家中、附近的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实施强奸犯罪1起,强制猥亵犯罪6起,猥亵儿童犯罪8起。
强奸罪的年判要视情况而定:一、强奸罪的量刑幅度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化名)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其教师身份,强行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猥亵多名在校未成年女学生(已满14周岁)构成强制猥亵罪,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猥亵多名在校未成年女学生(未满14周岁)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严惩。
强奸罪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如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