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此次《办法(修)》将其修改为“(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非法营运怎么处罚5000,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当前对经营者的要求和处罚标准更加明确,促使经营者根据当前的现状做出调整,也会使行业发展趋于规范。”付建表示。
删去“无证罚款”
修改后的《办法》还删去了原版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肆差激役庆孝,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
第三十六条的修改确与我国证件电子化与审查方式的优化有关。例如,在网约车所属的车辆大类方面,我国自2021年起便开始推行驾驶证电子化,截至今年4月,我国已发放电子驾驶证1.1亿个。
1、客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并非“松绑”
条文的细化带来行业发展的利好。在付建看来,对于网约车行业来说,当前的修改对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同时,此《办法》的修改使得多方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乘客群体获得安全感,加强其对于整个网络专车行业的信赖。”付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