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合理水价机制,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的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推进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一体化要求,在完成前期调研、供水成本核算和监审、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全县城乡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乡供水水价
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0元/立方米;。
(一)居民供水价格。一级水价3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二级水价4.5元/立方米(10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三级水价6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农村居民实行两部制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
城市公共事业用水:指城市环卫、广场喷泉、公厕、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指洗车、纯净水制造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企业用水。
农村非居民实行两部制水价,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具体标准是: 1、居民生活用水为2.8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为3.9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为4.1元/立方米; 4、餐饮业用水为4.6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为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为40。
污水处理费:县城内污水处理费仍按照(隆发改(价监)发〔2015〕10号)文件执行,县城居民0.9元/立方米、县城非居民、特种行业1.20元/立方米。
二、农业灌溉供水价格
(一)农业自流灌溉调整供水价格。农业自流灌溉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定额内水价0.42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定额内水价0.69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0.59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0.97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部分加3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1.26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2.07元/立方米。
(二)农业扬水灌溉调整供水价格。农业扬水灌溉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终端供水水价按0.53元/立方米收取,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终端供水水价按0.80元/立方米收取。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0.74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1.12元/立方米。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即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水价1.59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水价2.40元/立方米。
水资源税根据实际供水量及适用税率单独计征,不纳入核定的供水价格中。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
三、新调整水价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供水价格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隆政发〔2011〕91号)和《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隆政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监制:彭甲龙 责任编辑:张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