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生命、抚育后代期间往往也是女性一生中最有意义最幸福的时光,然而对于职场女职工来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却往往在这段期间如影随形。司法实践中,“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三期”的相关知识点吧↓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四个月等于几天,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个月=4×30=120天=120÷7=17个星期余1天=120×24=2880小时=2880×60=172800分钟=172800×60=10368000秒。使当年的时间长度变为366天,这一年就是闰年。现行公历中每400年有97个闰年。按照每四年一个闰年计算,平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相关案例
李女士是蓝天公司的前台,2016年4月怀孕,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后李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百余元,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李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公司也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后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陈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产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产假规定,以浙江省为例↓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120天。通常人们在生活中说的一个月为30天,4个月也就是4*30=120天。但是在公历中一月、三月、五月、七月、八月、十月、十二月这七个月是31天,四月、六月、九月、十一月这四个月是30天,二月的闰年是29天,一般年。
相关案例
法官释法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一到四月一般是120天,五到八月一般是
更多相关知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当三期员工出现以下六大情形,可以辞退: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每月30天,4个月120天 30+30+30+30
·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