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张某某(系玉溪市华宁县华溪镇人)在弥勒市东山镇南盘江雷打滩电站段违法捕捞鱼类,电鱼怎么调让它浮起来,被弥勒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经过
2019年6月21日早上,弥勒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报警称:“弥勒市东山镇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停车场内有违法捕捞鱼类的作案用车辆、渔船、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作初步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捕捞行为。
影响浮鱼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电压太高,如果电压太高,频率调到30赫兹都不好浮鱼,脉宽太大水又浅,沉鱼比较严重。后级频率太高浮鱼也是不好,冬天电鱼一般在30-50赫兹就可以了!冬天电鱼浮鱼慢只因为天太冷,鱼是。
现场查获全套电鱼捕捞渔具(包括:骆驼蓄电池2只;升压器1台、电线5米、电击鱼浮鱼王含网兜2套、LED头灯1套、铁制和塑料活鱼运输箱2个),并查获渔获物25.2千克。↓↓
处理结果
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协助配合执法机关案件调查,对违法行为深刻反思,表态坚决纠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查封(扣押)的渔获物25.2千克。
三、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截至7月12日已形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该案件的处理,对恢复弥勒市境内的江河渔业种群资源,加强水生生物繁衍生息、多样性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对非法捕捞、电鱼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法律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调低电压,频率,使鱼有浮动反应时间,无后极的加后极电路来提高浮鱼效果。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总编/孔令勇
图文/任泉宇
排版/任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