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联保借贷款,其中一人逾期不还款,其他联保户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黄梅某银行诉被告江某、王某、周某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被告江某、王某、周某等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同以联保小组名义与原告黄梅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任一次贷款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前,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2、在执行联保贷款的过程中,如果想取消责任,需要联保贷款中的所有借款人和银行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真正取消联保责任。 3、转移债务,有一种情况,就是联保贷款中的一户想退出,如果找到其他合适的担保人,他人也愿。
法官提醒: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评估债务风险及自身偿还能力,清楚认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切莫碍于亲戚朋友情面,随意签订担保合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要抱有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
法律分析:1、执行前:如果贷款刚提交资料,还未通过审核。那么借款人可以及时联系贷款机构,要求退出联保,如果贷款机构同意,就可以取消该次贷款,那么同时就可以免除借款人的连带责任。2、执行中:如果联保贷款已经执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