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2018年5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刘伟平洗钱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男,1988年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2017年8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二、洗钱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件告诉我们
(一)警示
更不要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二)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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