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95
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
——费某甲诉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王某甲继承纠纷案
【法律分析】逐一看看对方是否有疏漏的地方,来找出是否有伪造遗嘱嫌疑。1、办理遗嘱必须遵循,赠与人自愿、真实、意愿的表达。2、签订遗嘱最好有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为好。3、签字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字,且必须有手印。
裁判要旨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若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当事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的,人没了怎么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对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问题,费某甲提供日照岚山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书1份,包含
裁判结果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对费某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房屋一处的拆迁补偿权益分别享有11/50的份额;二、王某甲对费某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房屋一处的拆迁补偿权益享有3/25的份额。
费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所规定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用电脑书写遗嘱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在打印时,用何种打印机、用何种纸张也在所不问,只要打印的是书写人书写的内容即可。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本条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规定的见证人数量也是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应该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一样,即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故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一)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三)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四)注明年、月、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简介
袁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一级法官。
认定其效力,首先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代书,也不能打印;其次则是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是印章,也不能是按手印;其三自书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一审合议庭成员:袁野、秦贯康、胡顺成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记员:韩 菲
二审合议庭成员:李 红、张卫华、刘丽艳
书记员:高 琼
编写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袁 野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遗嘱的鉴定要找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真假的问题只能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伪造签名的则是假的。效力的问题复杂点,根据法律规定,自书是指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要求遗嘱的每一个字都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手写,并且签名及注明。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