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费缴纳主体和计取依据
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日,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开发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安集团承建城市乡村区块开发项目创业城工程二标段。
▶争议焦点
建安集团应否留取案涉工程的规费及数额。
承包人建安集团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结算应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甲供材是施工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配件、零件、半成品,应计取规费。依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建安集团是规费的计取主体和缴纳主体,除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部分外,建安集团也依法缴纳了规费。
发包人创业公司观点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对于建安集团提出规费、税金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因上述费用均已由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因此对于其抗辩理由亦不采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本案中,建安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投标单位及中标单位,已将规费计入其投标报价。油田开发公司在与建安集团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已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规费计入工程价款。同时,建安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其规费证中已经载明包括案涉工程,其亦应具有向有关部门缴纳规费的义务,故建安集团具有计取规费的权利。建安集团的规费证载明的费率4.12%,工程总造价257,195,895.52元中包含建安集团应计取的规费为10,596,470.90元,扣除油田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养老保险3,574,546.60元、462,248.83元,再扣除与规费类似性质的代扣代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5,910元后,建安集团还应留取规费6,473,765.47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评析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或计取,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从规定可知,规费的计取范围及方式等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如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规费计取基数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而案涉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故规费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
▶风险提示
规费的计算基数为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而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又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因此,不管是甲供材料还是自购材料都应当作为计算规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