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嬉闹时被绊倒致伤,涉事学生及学校三方如何担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孩子无意将同学牙齿磕断,法院综合事发经过、致伤结果,损伤因果关系以及学校管理措施等,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期间,王某蹦跳着欲从李某身后绕过,背向而立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脚,王某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某为牙外伤,处理方式为根管预备、根管填充术、前牙填充术等,王某为此花费医疗费1838.08元。
后因索赔未果,王某遂以李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某学校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经鉴定王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7660元,由此产生鉴定费1291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19902.41元;被告某学校承担3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9951.2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责任。
法律分析:一颗牙齿不构成伤残,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一颗义齿最多2000元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多方合力为中小学生的安全撑起法治“保护伞”
牙齿受伤,保险公司一般仅按照普通补牙的标准计算,也即500元一颗左右,但实际治疗中,特别是需要种牙的情况下,500元一颗根本是不可能的,贵的高达上万元一颗,从法律角度来讲,合理的治疗费(包括牙齿修复费用)只要在保险范围内都应。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孩子们的安全牵挂着家长们的心,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平安、健康和幸福的德政工程。然而,中小学生校内安全事故频发,暴露了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在校园安全防控方面存在事前安全制度缺失、安全保障措施不足、事后及时救护不力、学生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短板。
一般情况下,赔偿的金额不会超过一万,主要是要看医疗费的数额。法律分析殴打他人,打掉一颗下牙不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但构成轻微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摘自: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