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辽宁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辽高法[2020]7号),方案中明确提出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农民工误工最低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在实践中,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数额已无什么异议,所谓“同命同价”,但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上,是否不分城乡居民之区别,统一适用“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较大争议。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
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即姜某某诉大连某石材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大连中院在计算姜某某(农村户口)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时,均采用2019大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825元作为计算标准。可见,大连中院的观点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赔偿项目计算数额时城乡标准统一适用。
1.农民工每天在交通事故中损失的时间是多少?一天挣多少就交多少,误工费不按户口计算,也不按定额计算;在《人身损害解释》中,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的,其依据是被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计算标准有。
大连某石材厂不服大连中院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赔偿适用的标准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民申52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考虑到按照城乡户籍区分计算赔偿金数额有显著差别,有悖于宪法、民法所倡导的平等原则,亦不利于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结合本案中被申请人(姜某)的伤情、经济情况等因素,对姜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予调整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由此看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残疾赔偿金或误工费,辽宁省院和大连中院在城乡适用统一标准问题上已有共识,本案例可作参照。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