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如果利用职务身份不走正道取得的不义之财,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新职务侵占80万案例,2022年1月13日下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任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业务经理,负责公司投标以及物资采购、配送等。期间,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供货商祝某、刘某、许某等人谈好商品采购价格后,要求供货商开具货单时将货物单价上提,被告人徐某将提价后的货单上传给公司,由公司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收到货款后,将上提部分的差价通过微信转给徐某。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徐某通过该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25321.8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125321.8元获得被害方谅解。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的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想尽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职务侵占后积极进行退赔,获得工作单位的谅解。主动投案,面对警察讯问的时候,要老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有了以上的行。
法官提醒
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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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不用坐牢。即使达到了数额标准,但是相对来说数额很低,但是积极退赔获得单位谅解,主动投案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是有可能免除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
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在本案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轻于旧法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职务侵占要想不坐牢,那么就需要侵占数额没有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的数额如果达到六万元以上,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