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涉疫情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对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社保缴费等方面疑问进行解答。
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
企业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解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2)病假期间: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3)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
此外,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3、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复工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其正常工作时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但是不包括 加班费 (用人单位规定的每月定额加班费除外)、各类特殊情况下非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或者奖金。 4、用人单位与职。
隔离期间企业
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疫情期间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被依法隔离人员
工资如何支付问题
应如何处理?
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