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618来了,今年的年中大促从5月24日就开始预热了,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者可谓是花样摆出,什么“满减”“折扣”“买一送一” “定金膨胀”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网上购物促销套路更是让人抓狂,为了享受商家那点折扣,又是列方程解X,又是写函数画图,像是在做黄冈密卷。财务表示:“真扛不住了,钱包和工作量都抗不住了!”
算打折怎么算更简单,你们都在买买买,会计可能要算算算!言归正传,有些小伙伴对于那有些在618活动大促中发生的销售折让、折扣、组合、买赠的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是一头雾水。对这种促销模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开票?发生退换货又如何处理?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当“打折” “满减”同时出现
1、原价×(折扣÷10),例如:原价是70元,打三折,就是:70×(3÷10)=21。2、原价×折扣/10,例如:原价是40元,打五折,就是:40×5/10=20。3、原价×0.折扣,例如:原价是100元,打一折,就是:
“打折”是商家们常用的促销手段,原价乘以折扣就是实际成交价格了。
打折的计算公式为商品原价×折扣率=商品折扣后价格。举例说明如下:(1)比如原价100元,打九八折,求折后价 折后价为100×0.98=98(元) 打八折后价格为100×0.8=80(元)(2)如果某商品的折后价为98元,折扣率。
除了打折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满减”,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与“打折”的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
若是在618大促期间碰到“打折”、“满减同时出现,结果就会出现许多价格极低的“神单”!这种情况下,财务该如何纳税呢?
■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此,财务按照扣除后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即可。
■ 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财务记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是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的。
如何处理“买赠”活动
对于“买赠”促销方式,商家一般体现为“买一赠一”和“满赠”。其中的“赠”,指的都是赠实物。
但由于在处理增值税方面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所以财务在处理“买赠”时存在很多争议。目前,较为主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二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打折的计算方法有以下:1、原价×(折扣÷10)例如:原价是70元,打三折,就是:70×(3÷10)=21。例如:打八折,就是:原价×80%。2、原价×折扣/10 例如:原价是40元,打五折,就是:40×5/10=20。3、原价×。
财务核算如何处理
打折计算公式:原价×(折扣÷10)例如:原价是70元,打三折,就是:70×(3÷10)=21。例如:打八折,就是:原价×80%。原价×折扣/10。例如:原价是40元,打五折,就是:40×5/10 =20。原价×0.折扣 例如。
通过上例,“买赠”方式下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核算方法,一盒巧克力和赠品即可节税(11.7+11.63)-(5.2+10)=8.13元。(不考虑附加税费)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财务在一家准备上市且不属于已出台政策省份的公司,建议采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较为妥当,因为IPO对“买赠”审核是较为严格的。
另外,金税三期也加强了毛利监督管理,如果采用“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法核算后,按照公允价值分摊之后的商品收入的金额低于其对应成本金额,金税三期就会发出预警。
没想到,一场看似简单的促销活动竟能给财务带来这么大的工作量!不过,财务在处理“买赠”的同时还得注意跟企业相关的财务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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