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重庆 林生
为您释疑
林生您好!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书挂靠后,一旦发生事故风险,不仅企业方要承担责任,出租自己资格证书给企业挂靠的个人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证书挂靠不仅只是证书租用,而是授权企业使用相关资质的资质证明,因此出现事故,挂靠证书者难辞其咎。
具体到您的情况而言,原工作单位在未征求您意见的前提下,私自将您的消防工程师证拿到其他单位挂靠是违法的,即使您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挂靠,原工作单位收取挂靠费无法律依据,收取是违法的,因此,这笔挂靠费您也不能向原单位索要。当然,原工作单位私自将您的证件拿到其他单位挂靠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