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律师分析:
当事人做足了功课。
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基本都是夸年度的。无过失。N: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有过失,但不足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仍应按1,处理。有重大过失,可以依39条解除合同,无须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就说通常所说的n+1。大部分离职形式,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离职赔偿n+1的计算:n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无过错单位裁员的补贴规定,N指的是工作的年限,每满
转自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