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盘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结并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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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146只亚历山大鹦鹉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经昆明中院查明
2018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男子交付的多筐鹦鹉,后驾车走陇川至腾冲老路,将鹦鹉运输到保山腾冲的一出租房中饲养。
2018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将鹦鹉运输到腾冲驼峰机场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201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官提醒
听信偏方收购犀牛角“做药” 被判刑两年半
2020年2月25日,在盘龙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是出生在瑞丽市的边民,该地区自古以来有用野生动物制品作为药材治病的传统,受该传统陋习的影响,杨某东深信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治病,导致其不惜代价高价购买,其自己深受其害,也是该犯罪的受害者。
经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于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提醒
关于野生动物入药方面,现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