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科•普法词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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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连带责任
英文名:Joint Responsibility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
类别:民法
连带责任 无比例,权利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全额赔偿。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 民事责任 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
概述
连带责任,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中,故连带责任多表现为侵权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20万连带责任要判多少,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中,故连带责任多表现为侵权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具体承担多少需要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
一、概念释义与基本特征
二、适用范围
民法典其他编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的情形。(1)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0条、第25条,亦有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具体承担多少需要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企业回1.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双方就理赔不合理的问题,以保险合同为依据,进行直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问题。2.协商无果,申请仲裁;将理赔争议提交到专业的仲裁机构,达成仲裁协议,经仲裁机构裁决处理。3.仲裁无效,走法律诉讼;投保。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典第1202条到第1204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及其他类似的责任分担形态。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对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结构是:各个侵权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每一个人承担的责任都是全部责任。在上述情况下所发生的对外效力,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效力。第一,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理,发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案件中的各个责任人对于受害人都发生全部承担满足其权利请求的效力。受害人即赔偿权利人对于各个责任人都享有请求权,都可以单独向其行使请求权。任何人对于受害人的请求权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中间责任,不是最终责任。第二,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这是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是一个竞合的数额,救济的是同一个损害。当一个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受害人的损害就已经得到了完全救济,不能够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另外的请求权因损害已经得到救济而消灭。对内效力是指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的人可否以及怎样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并不当然发生求偿关系,如果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存有终局责任人,在债务人先于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基于特殊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0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