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江苏淮安的某个小村庄,家家户户都有做豆腐的习俗。这个寓意着来年“都富”“多福”。磨好的黄豆浆滤掉豆渣后,再配上适量的卤膏水,豆浆通过化学反应凝结成固体,豆腐就做成了。
家住淮安的朱大娘熟悉制作豆腐的每一道工艺。春节前的一天,朱大娘又开始做豆腐了。一切都按照原来的步骤制作,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一次豆浆怎么也不凝结。也许是卤膏水稀释的浓度太低,导致豆腐不能成型,朱大娘按照以往的经验,用手指蘸了点卤膏水,尝试咸淡。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举动,竟引发了一场近5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案情简介】
朱大娘花三元钱从村集市王婶的小摊上购买了一份做豆腐使用的卤膏(氯化镁),并且按照适当的比例加水稀释为卤膏水,食道癌支架害死了父亲,以便在磨出豆浆后加入。但豆浆磨成后,无论朱大娘加入多少卤膏水,豆浆始终无法凝结成豆腐。
朱大娘花三元钱从村集市王婶的小摊上购买了一份做豆腐使用的卤膏(氯化镁),并且按照适当的比例加水稀释为卤膏水,以便在磨出豆浆后加入。但豆浆磨成后,无论朱大娘加入多少卤膏水,豆浆始终无法凝结成豆腐。
除地区问题外,由于手术方案、主刀大夫的不同,所使用的缝线、仪器、止血材料也会有所不同,那么手术费用也会不同,例如缝线,一根可吸收的缝线至少要一百元以上,如果使用直线切割缝合器,那么手术费用会更高,可能会耗费几。
卤膏为何变成烧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婶从县城商店的陈某处进购卤膏时,恰逢陈某还在读大学的女儿小雪寒假在家帮忙看店,这包烧碱正是分不清氯化镁与氢氧化钠的小雪交给王婶的。
朱大娘一家得知自己受伤的真正原因后,找到王婶和陈某,要求二人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王婶和陈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朱大娘一时无奈,将二人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商店老板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认为虽然女儿拿错货,但是包装上印有“不可食用”的提醒字样,王婶经常看来自己店里购买卤膏,应该能意识到自己拿错货了,为什么还要卖给其他人?并且自己在知道拿货错之后也第一时间为王婶调货了,自己没有赔偿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
回关于食道癌支架安放,不同地方的医院收费情况是不同的。以我们这里为例,覆膜可回收支架是四千多元/付,另外安装支架及治疗费是一千多元,如果食管狭窄,需要扩张后才能按支架的话,扩张费是三、四百元。普通不可回收支架有。
【法院判决】
1、商店老板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朱大娘身损害赔偿19余万元;
2、王婶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赔偿朱大娘人身损害赔偿14余万元;
3、朱大娘承担本案次要责任,自己承担部分损失14余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系共同侵权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王婶和陈某属于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它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本案中陈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对店铺的危险物品的进出货负有监管职责。其让不懂商品属性的女儿在店铺负责发货的行为,陈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当对朱大娘受到的伤害负主要赔偿责任。
朱大娘明知“卤膏”不可食用仍尝试,最终因自己的失误导致伤害的发生,应当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按照4:3:3的比例,判决陈某、王婶、朱大娘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副支架大约是3000-5000元,加上手术费基本不会超过10000元。术后病人需要营养支持治疗。如果术前病人一般情况良好,术后没有并发症,整体花费10000元左右。如果病人术前情况较差,待体质恢复到能耐受手术,而放置支架后需要。
【结语】
现在国产支架已经做得很好了,用国产支架加输送器5000左右(进口的较贵),手术费用不超过1000,加上前期检查,大概总费用在7000左右。手术不复杂,一般在20分钟内可以完成。最好到大医院做,这样更有保障。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具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律所一直秉承“守护平安家庭,以专业筑就未来”的理念,为当事人维护利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您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