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弗兰茨-卡夫卡的三部小说之一。这部小说主要是写约瑟夫·K,一位大银行的襄理,在一个早上莫名地给人逮捕。但他仍可以自由出入,继续工作。经过一年的诉讼,在他三十一岁生日的前夕,法院的两位代表把他带到郊外的采石场上杀害的事。
小说表面上讲的是人与法院之间的纠缠的事,实际上还探讨了人与法之间的关系。由于小说的荒诞性与隐喻性及译本的准确程度受到的影响,许多的读者与研究者都无法正确理解书中所描写的法院、法、约瑟夫·K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以“法要K怎么样”为着眼点来解读《审判》。这种解读的切入具有片面性,弗兰茨·卡夫卡,容易将法院与法杂糅,从而导致误读。
一、社会法是权力意志的罪孽的产物
(一)、何为社会法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的概念是极具抽象性的,具有多种含义。比如理想法、自然法、社会法、道德法等。理想法代表的是真理、人道主义与绝对的公正,一种绝对符合人性道德的意志的法。社会法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性质、社会环境当中成立的一种法,具有公正与非公正两种范畴。由于社会存在的阶级性,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由一小部分人(掌权者)制定的代表一小部分人的意志的法。如果说法的概念是抽象的,社会法则是由一定的机构根据一定的司法制度,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事物,这是完整的“法”。在《审判》中,这一社会法的具体就是莫名地逮捕K、不断地审判K、将K处死的法院。
(二)、社会法是权力意志的罪孽的表现,小说揭示了权力意志的腐化及其对人性的摧残。
在小说的六要素当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审判》中描写的法院,是卡夫卡为K设置的环境,法院的存在,使叙述成为可能。环境造就人,对环境的理解变得尤为重要。
在第一章中,K莫名地就给法院的看守逮捕了,没有人能告诉他为什么给逮捕了,就连看守都不知道,但看守保证法院不会逮捕错人,不会诬良为盗。这就很令K困惑了:“这个人是谁呢?……他们代表什么权力?”卡夫卡在这里提出了“权力”一词,他曾在他的论文中郑重地对权力意志的罪孽作过深刻的探讨。法院是一个由“单个人集成了的一个巨大的人群……群体的性质取决于其最小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内部运动”。这个机构是代替国家、代替理想的法来替人主持公正,行使权力的。权力行使不正当,则是一种罪孽。机构以其特有的性质影响着人,并竭力在社会范围内争取塑造更多符合这个机构运转的人,人是被驯服的、被塑的。K在这样一个集体(环境)中,有可能被塑成哪一种人,首先取决于法院(环境)的性质。
很显然,小说中的法院具有某种腐化性,看守刚开始与K接触,就表示要替K看管衣物,因为储藏室的偷窃很厉害。在初审时,K以为能在法(他心中的理想法)的面前寻回自己的公正,他相信他的被捕是少数人暗中作梗,他决定要把“大部分人争取过来”,但他“公愤诉之于公论”的演讲失败了。当K进入法院深处时又发现法官们研究的书籍竟是淫书,法院内的男人们、女人们的关系复杂,他们偷情、贪污、走关系、滥用职权等等。而法院内的律师们往往是玩忽职守,法院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法院判定一个人有罪,那么这个人就是有罪的。
在这种权力的力量下,K不是被铐上的唯一一个人,而是无数人当中的一人。社会个体在社会团体的力量下,被束缚,没有自由。卡夫卡说:“对于立法者,人不外是罪犯和胆小鬼,他们的行为取决于暴力威胁和惧怕。”这种立法并不是公正的社会法。K不是胆小鬼,胆小鬼是早已投入到罪孽之网当中的,化身为罪孽或为罪孽服务的人;K是罪犯,并且是在暴力威胁下的反抗者。
权力意志的罪孽对人更深层的摧残是对人的异化。K执着于他心中的理想法的追求,勇于揭示法院的罪恶,但在权力面前他是无能为力的,更可悲的是他成了权力意志的罪孽的牺牲品。卡夫卡有句名言是:“一切障碍在摧毁我。”一个作家,是在他的思想的影子下写作的。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多半是被摧毁的或正在被摧毁的人,这是卡夫卡小说创作的一个母题:人的异化。K是在社会的压力下被异化的,更是在权力意志的罪孽的迫害下被异化的。
《审判》是卡夫卡的长篇小说代表作这一。这位奥地利的著名小说家,曾是20世纪最伟大的作家之一,西方现代主义文学奠基者之一,其作品以荒诞派戏剧、黑色幽默而引人注目,这种风格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他是开创者。所以他被荒诞。
本来,K可以很安分地生活着,但外界不断地阻挠着他。生活与工作本身就给他带来无穷大的压力,他总担心自己襄理的位置会给副经理抢走。当他陷入到权力主使的“审判”当中后,他不可抵挡地落到混浊的时世之河当中。他不断地试图冲出阻挠,但没有用。他先是身进入了法院之中,最后心也毫无自主地被法院控制。
“人与社会的可能性”,在K的身上表现出来的是人对社会的不可战胜性,这正好体现了卡夫卡的人生哲学。就是说,人与社会(极不人道的)之间的战争,个体极难战胜集体,个体将在强大的集体中被腐化或被摧毁。自我的追求、自由的生活、公平与人道根本无从说起。
对权力意志的罪孽,卡夫卡以其幽默的笔墨表现了他的愤懑。他揭示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问题与这社会环境之中人的存在的问题。法院是权力意志的罪孽的体现,真实地表现了社会法的蕴意。从最后一章两位法院的代表将K带到郊外的采石场杀害的情节来看,法院是要K死的。但理想法中,法要K怎么样呢?也是要K死吗?
二、理想法是K的终极追求,但也是权力意志罪孽的牺牲品
从前八章来看,与K交涉的都是法院及与法院相关的一切,只是到了第九章作者所写的《法的门前》的故事中,才明确地出现了一个与法院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其实,作者在他的文字的背后一直在叙述着这个概念,只是没有明确来写而已。
这个“法”,也就是前文提及的与社会法相对来说的理想法。理想法代表的是全人类的意志,公正与人道的高度体现。但从前文的分析来看,K所生活的社会当中,理想法是被抹杀了的。它不能以一种具体的形式存在,它只是存在于一些人的信仰当中。比如K。
卡夫卡的《审判》想表达的是作者对于社会、人和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小说《审判》中的很多形象都有很深层次的象征意义。卡夫卡力图通过这些象征形象来表达自己对于社会、人和这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小说中的法庭就具有神秘的象征。
小说中的K对法院没有具体的反抗能力,但他绝不是胆小鬼。初审时,他尽揭法院的恶,进入法院后他更是看清了法院的恶,他与法院一步又一步的纠缠,是他对法院的恶的不断的揭示;并且,他不轻易向法院低头,总在为自己寻找突围口。是什么力量支持他与法院相抗了一年?是他对理想法的信仰。他不相信这世界已是全然混浊的,他以为会有真正的法出来为他主持公道,他对人还是有所信任的。但事实证明,他错了。理想法是不会在他所处的社会中存在的。卡夫卡以《法的门前》对K的追求与处境作了一番揭示。
《审判》是卡夫卡的一部长篇小说。卡夫卡是法学博士,但在他在法学事业上却默默无闻,白天上班,晚上写作。写作既不是他的兼职,也不是他的爱好,他对自己的作品不甚满意,甚至死时都嘱咐朋友把他所有作品烧掉。然而,他生。
有两个概念是要区分的:一个是法的门前,一个是法院的门前。前者是虚的,指的是理想法的门前,后者是实的,指的是社会法的门前。乡下人的寻找与K的寻找是一样的,乡下人失败的原因与K失败的原因也是一样的。他们都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理想法与社会法之间的不同。理想法并不存在于社会法当中,甚至不存在于他们的世界当中。如果理想法真要存在,那它只存在于某些人的精神追求当中或只存在于未来的完全没有阶级概念的理想社会当中。所以乡下人坐在法院门前来寻找他精神上的“法”,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寻找,正如K要在审判他的法院当中寻找理想法一样。
但并不是说乡下人或K的寻找就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的是,他们的寻找都从某一程度上对人类的罪恶提出了反抗,对失去人性的人提出了一种警示。K在与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自审。自审的参照媒介是法院及法院的人,对比媒介是理想法及人类的原罪。K以理想法为标准来揭示社会法的恶,以人类的原罪来揭示法院圈子里的人的罪孽。卡夫卡不仅是要K具有负疚感,更是要让社会人具有负疚感。这是卡夫卡哲学思想中人的“责任”的一种体现,不仅对自己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代表罪孽的法院是要K死的,但从K对理想法的追求来看,追求的不可能性也是使K走向死亡之路的原因。“与人的交往诱使人进行自我观察”,在这样的自我观察(K的自审)中,K完全失去对自我的把握,障碍的摧残使人性丧失,一个追求精神世界的人自然在一个不让个人精神成为可能的社会中消失。
K是权力意志罪孽的牺牲品,理想法自然也是被权力意志的罪孽抹杀了的。
卡夫卡的理想是做一个地窖隐士,在昏暗的地窖之中不受打扰地用写作滋润自己的灵魂。还应该注意的是卡夫卡与他父亲的关系。卡夫卡的长篇小说《审判》是卡夫卡形成自己风格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审判》的创作与卡夫卡订婚-解除婚约。
理想法与社会法都是属于卡夫卡描写的“法”的范畴的。在《审判》中,他以不同的叙述方式同时向读者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法的实质。两种法是在对比、相抵的过程中存在与消失的。卡夫卡的态度是:社会法是权力意志的罪孽的产物,它使社会朝恶的方向发展,使人失去善的本性;理想法是存在于人的精神之中的,它代表一种至高的追求,描述的是世界最美的蓝图,但在这个混浊的社会中它不可能实现。故此,理想法这一善的表现却要躲藏在社会法这一恶之后,而人总会在对善的寻找当中堕落到恶当中。世事永远是这样:一方等着另一方的妥协。当权利意志的罪孽主宰世界时,理想法只能在无奈中妥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