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固法院以往受理的继承纠纷中,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效吗,大部分都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各继承人间为更多地占有遗产而引发的家庭纷争。但今天我们要介绍的这起继承纠纷,正是因为一份遗嘱才使一对亲兄弟走到了对簿公堂这一步……
案情简介
王老共育有王甲、王乙两个儿子,老伴去世后,王老一直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今年7月,年过八旬的王老突发疾病且病情日益严重,短短几周便离开了人世。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兄弟二人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共同商讨父亲遗产的分配事宜,但就在此时,弟弟王乙突然拿出了一份遗嘱,称父亲生前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了自己。遗嘱的出现令哥哥王甲颇为错愕,因为父亲生前从未提及过立遗嘱的事情,而父亲住院后自己也每天前往医院照料,当时父亲连说话都很困难,怎么可能立下遗嘱呢?王甲从弟弟手中接过了这份遗嘱,他一眼就认出遗嘱上并非父亲的字迹,于是怀疑是弟弟王乙伪造了父亲的遗嘱,兄弟二人因此反目,进而对簿公堂。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就对遗嘱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据弟弟王乙所述,父亲生前的确曾想将其居住的房屋留给自己,但一直没有将这一想法告诉长子王甲。后父亲突然患病,他担心父亲的遗愿无法实现,于是与一位律师共同前往医院,在律师的见证之下请父亲立下了这份遗嘱。至于遗嘱上的笔迹,王乙表示承认遗嘱并非父亲书写,理由是当时父亲已重病在身,实在无力书写遗嘱,所以由律师代笔书写,再由父亲签字捺印以示确认。
立遗嘱合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3。
然而,王甲对王乙的这套说辞并不认可。王甲告诉办案法官,父亲自患病入院后神志就不是很清楚,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在弥留之际甚至连身边的亲人都无法辨认,根本没有订立遗嘱的可能;此外,代笔书写遗嘱的律师是王乙单方委托,他的“见证”不能代表事情的真实情况。
法律分析
一、怎么立遗嘱1、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如下:(1)自书遗嘱。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2)公证遗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3)代写遗嘱。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4)录音遗嘱。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
判断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判断遗嘱是否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具体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一、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本案中,王乙所出示的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本人书写,而是经由他人代笔,故这份遗嘱属于法律上的代书遗嘱。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的这份遗嘱上,仅有被继承人王老和代书人(律师)两人的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除了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外,订立遗嘱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四)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1.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需要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遗嘱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最后亲笔签名。自书遗嘱法律上规定签名即可,并没有要求捺手印,但最好同时在签名上捺上手印。此外,自书遗嘱虽然在最后一页签名即可,。
所以,只有同时具备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处理
本案中,被告王乙所出示的遗嘱为他人代书,故属于法律上的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需有2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才可具有法律效力;但据王乙所述,王老在订立遗嘱时仅有自己和一名律师在场,且这份遗嘱上仅有被继承人(王老)及代书人(律师)两人的签字,故王乙手中的这份遗嘱不具备遗嘱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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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办案法官依法否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将被继承人王老的遗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是民法典制定的一大特色。相较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生效条件、多份遗嘱的效力等级等内容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既弥补了原继承制度的诸多不足,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希望通过今天的这起案例,能够让您对遗嘱的生效条件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合法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打印遗嘱。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各种遗嘱的程序:(1)公证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