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
电子烟及相关监管政策
传统香烟包含多种有害物质,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电子烟有逐渐替代传统香烟之势,逐渐在社会中兴起。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号GB 41700-2022)(以下简称《电子烟》国家标准)实施。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电子烟及其相关政策。
电子烟定义及特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给出的专业定义为“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即电子烟是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
按照我国《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50mg和100mg差别,电子烟须含烟碱。不含烟碱的“电子传送系统”不应称为电子烟。,
电子烟的危害
电子烟不含焦油,主要成分为烟碱、有机溶剂、食用香精、添加剂等。因不含焦油等有害物质,电子烟往往被宣传相对于卷烟较为“健康”,但事实并非如商家宣传。
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和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在北京联合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中,新增加了电子烟的健康危害章节,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
第一,电子烟依然含有尼古丁,常吸入尼古丁可损害肺部,诱发慢阻肺或肺癌;还可损害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易导致头痛头晕、失眠紧张和咽喉不适以及肠胃疼痛等;尼古丁也会促使血压升高,增加心脏承受的负担,提高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
第三,部分电子烟烟油加热后可分解出醛酮类化合物(如甲醛),此类物质易诱发结肠癌或鼻咽癌。
另外,对于青少年而言,电子烟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各国电子烟进出口监管政策
目前全球各国电子烟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主要因电子烟是否含尼古丁而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含有尼古丁。
作为烟草监管
如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监管,在生产、销售、产品宣称等方面严格限制,并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含有尼古丁。
则,50毫克(mg)=0.001×50=0.05克(g)
作为药品类监管
如日本、英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药品监管,菲律宾将电子烟作为医疗器械类物品监管,禁止电子烟在市场自由流动。
1g等于1000mg,所以50mg等于0.05g。如果每片药片为0.05g,剂量为0.2g,即为4片。1、mg(毫克)是一个质量单位。是千克的百万分之一,克的千分之一。单位换算:1,000 纳克= 1 微克 1,000 微克 = 1毫克 1,
不含尼古丁。
作为一般消费品监管
有些国家允许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流通,如澳大利亚、欧盟部分国家,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当做一般消费品监管。
50mg等于0.05g。毫克,一种国际通用的质量单位,英文简称mg,在测量液体和药物成分常用。克(g)是一个质量单位,千克(kg)的千分之一,一克是0.501×10^23个C-12原子的质量。国际单位制中米、千克、秒制的质量单位。
我国电子烟政策解读
《办法》规定
2022年5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雾化物含有烟碱。
解读:不含烟碱(尼古丁)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如草本雾化)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用来提炼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必须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而且提取烟碱的纯度不应低于99%。
解读:电子烟不能使用合成烟碱。
所以50mg=50*0.001=0.
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即电子烟是一种不可人为注油的封闭式结构。
解读:禁止开放式电子烟。
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解读:未规范市场前,主流电子烟产品的烟碱浓度为50mg/g或30mg/g。
新标准控制每口吸入尼古丁的释放量。释放量指标准抽吸条件下电子烟释放物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
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解读:电子烟的产品口味不应诱导未成年人,即除了烟草、薄荷口味之外,电子烟产品不包括其他例如水果口味。
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解读:保护儿童,防止儿童误食。
标准用添加剂,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实验验证后才能投入市场。
解读:限制添加剂使用,控制添加剂引起的健康危害。
另外,《办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加热卷烟(市场上常见品牌为IQOS)纳入卷烟管理。加热卷烟虽使用电子加热器,其烟弹本质仍为烟草,不属于电子烟范畴。
电子烟进出口及个人携带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电子烟在进出口贸易、产品质量方面均有了强制性规定。进口电子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子烟,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卷烟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
电子烟产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超量携带将会征税或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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